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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内涵更新于2014.9.9) 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制衡與政绩考核 在地方政府获得充份财权的同时,须防止过度—即低效—的支出,以免后果转移到中央政府、下任政府,和后代居民身上。所需的制衡包括︰(一)立法订明中央政府不代地方偿债,地方政府可以破产,有权发债;(二)法院和从事规管的单位,从属于中央;(三)财政高度透明,发布包含投融资平台的合并财务报表,让投资者、债权人、传媒、人大和纳税人充分癹挥监督作用;(四)充分让市场资金通过参股、银行贷款及政府发债,参与公共投资,过程开放透明;(五)优化中央政府的量化规范和监督,包括在土地规划和政绩考核方面;(六)深化国企改革,达成地方上政企分开。以下补充说明。 政府投资以至于相关债务是否过多,可以凭投资的风险调整后折现值是否呈现亏损来界定。有关计算颇复杂,因为︰投资可以来自不只一级一地的政府;政府往往投入了土地和各种优惠;土地估值要循市价和机会成本;应尽可能引入社会资本—好处包括印证项目的回报率;计算回报要包括对区外,和项目外或后的影响(所谓外部性);对环境的影响应量化,可凭疾病成本和支付意愿;就各回报流所采用的折现率,须反映该回报成分的风险或不确定性有多高。(一些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救助,可视为投资,用上述方法评估其损益。)上述量化分析不容易但有需要,中央政府须制订准则,并作出监督、仲裁和审计。 从项目的经风险调整折现值,减去项目的投资额,便得出项目的盈亏。而GDP在用作考核地方政绩时应作出调整,即减去︰持续性的财政赤字 (如有)、按以上计算的公共投资的年化亏损(如有),和此外可辨识为当地经济发展所衍生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损耗。(所谓持续性财政赤字,指的是︰只要不持续出现财政赤字,政府是有空间减税或增加开支以体现经济增长潜力或作为反周期政策的;纵使措施导致当年出现财政赤字,只要有合理依据,是可以视为财政仍处于平衡趋势,即赤字并非持续性;但该赤字便须按計劃分年度摊销。) |